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1 受理商标注册代理费 7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9 商标异议费 100010 变更费 50011 出据商标证明费 10012 撤销商标费 100013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 50001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续费和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

注意事项

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商标注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