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本条,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
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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