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有两处需要公告的地方,一处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另一处公告是上一阶段的延伸,即对于初步审定的公告在期满无异议的,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再次予以公告。
两处公告是不同类型的两种公告,公告的目的和引起的法律效果都不尽相同。
初步审定并核准之后即予以公告以及予以核准注册之后予以公告,都是在《商标公告》这个刊物上进行公布。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初步审定后的公告,在审定之后的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也都在《商标公告》上向社会公布。
但是第一次公告即初步审定之后的公告,虽然已经想社会公告了,但是还不能将这种公告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在这个阶段注册商标申请人仍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而予以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这个阶段的公告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就是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第一次公告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人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在先权利人,也可以是其他认为该审定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异议申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提出异议的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此外最重要的是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其次是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并限期答辩,不过如果被异议人不答辩也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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