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前制定的公司法和现在对于市场经济并不相符合,在市场经济中自由和监管是相适应的。但是监管和行政干预限制了经济发展。在实际公司设立中,单个股东所自由出资的形式在中国现有法典中并不能认为是法人。而只能认定其为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体工商企业,一般雇主和企业的区分在民法上区别是雇佣工人的多少,一般个体户是7人左右,而明显超过这个数量的雇工,则认定为个体企业。但是企业在中国并不能具有法人的资格。
一人公司设立的本意, 在于对于出资形式的自由确立。这个是对于公司法当中对于资本三确定同一形式上的改革,为此很多专家都呼吁对于一人公司设立加以确认。
同时,一人公司的确立也代表着一人出资成立的合法性。而一人公司最大特点就是两权并不分离,其只是运营权和所有权相重合的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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