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很常见,其中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而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从概念上看,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媒体的形式,进行了广而告之的宣传。在经营业务中,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宣传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以促进企业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增长。所以日常中人们也将广告宣传费合并处理,简称“广宣费”。
随着现代科技文明的发展,广告宣传的形式也由传统的四大广告宣传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和杂志进化出更多新媒体的形式,网络宣传,各种展览等,不胜枚举。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广宣费”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具体规定和处理。
一、“广宣费”的会计处理
“广宣费”在概念上既奠定了其销售费用的基础,所以取得相关费用发票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贷:银行存款等
由此可见,广宣费的会计处理真是SOEASY!相信各位秒秒钟就掌握了。
二、“广宣费”的税务规定及实操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这条规定就奠定了“广宣费”与业务招待费与众不同的“贵族”身份。因此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只要是对销售业绩有帮助的一些费用化的支出,就全部做到“销售费用——广宣费”中,以为这样就可以做高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殊不知,把“广宣费”当做垃圾筐的处理,为以后的税务稽核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那日常的费用要怎么区分“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呢?我请客户吃饭,也是为了宣传我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也属于宣传的一种方式,怎么就不能计入业务宣传费了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界定:
首先要确认“广宣费”的扣除基数,是税法上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也就是并非会计账目上的收入,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税法上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另外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因日常经营而宴请,景点参观和交通费用的支出;
(2)企业因日常经营赠送给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礼品或纪念品的支出。但是如果赠送的礼品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或者服务有标识或者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
因此要想把费用支出做到“广宣费”中,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宣传作用。所以这里也就给一些业务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思路。比如赠送客户礼品,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有自己企业的LOGO,毋庸置疑,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如果是外购的呢?可以定做标有企业商标的礼品,或者直接贴上企业的宣传标识,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
以上就是业务宣传费税务实操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掌握了上述内容,就可以既能正确计算扣除基础,避免少算基数,增加税务负担,又可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认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依据和账面价值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如果属于未来可以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对于以后年度可以抵扣的“广宣费”,当年需要纳税调增,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在年末需要做如下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最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广告费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也由原来5%的营业税变为了6%的增值税,各位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广告费的发票时,记得要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哦。
以上就是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财税处理,希望各位在处理“广宣费”的时候,轻车熟路,游刃有余。本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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