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本市常住户口户籍证明与有效的《乡村医生资格证明》;
(3)有关人员的《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是举办单位正式职工证明、中级或以上职称证明、中层干部任命书等;
(5)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方位图与内部布局平面图;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2、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合格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铜牌;对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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