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坏账损失明细表》与原《坏账损失明细表》相比,结构简单,逻辑性强,反映的内容一目了然,适用且容易填列。

该表属于二级附表,所列的本期发生的会计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数额要填列在一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13行“财产损失或14行“坏帐准备金”的各列中;

如果调整数额是负数则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纳税调减金额”填列。

在填列时,根据企业对坏帐所采用的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和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填列项目又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填列简单:只需将本表“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纳税调整数额”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3行“财产损失”。

对坏账损失,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核实。

如果企业已作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则该项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做为调增额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13行“财产损失”。

例1.企业发生坏帐损失10万,企业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10贷:

应收帐款10。

但因没有经税务机关批准。

所以10万坏帐损失应调增所得额。

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一般是不存在调减所得情况的。

这是因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企业各项财产损失,如果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例2.假设上例发生坏帐损失10万,是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也就是新报表财产损失的调整额为0。

而不是调减额10万。

对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算略复杂些。

但也并不难理解。

但有几点还是有必要说明的。

一是调增与调减金额是税务机关与会计处理本期增(减)的差异,而不是应收帐款与税法确定的比例之积同坏帐准备期末数的简单对比。

例3.期初应收帐款1000万,会计计提比例5%;税法是5‰。

年末应收帐款2000万。

企业按规定年末提坏帐准备50万;坏帐准备额为100万。

以前的调增额计算是100--2000*5‰=90万。

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1000*(5/100-5‰)=45万在上年已调增了。

正确调增额计算的是=50(会计增提)—1000*5‰(税法增提)=45万。

二是税法规定,坏帐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则该项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时,会计上冲减了坏帐准备。

而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冲减的。

例4.如期初应收帐款1000万,会计计提比例5%;税法是5‰。

期间发生坏帐10万(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年末应收帐款2000万。

会计处理:

借:坏帐准备 10

贷:应收帐款 10

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10=60万。

税法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5万,而不是15万。

调增额计算的是=60(会计增提)—5(税法增提)=5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