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销售和安装的合同分开签订,安装部分可否在地税代开建安发票?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你单位从事电梯销售并安装,因此,无论合同是否分开签订,均应缴纳增值税,安装部分不能在地税代开建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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