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否则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经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特殊组织形式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
申请人重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应重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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