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企业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年金制度逐步成熟、完善,社会公众对年金的关注度逐年增强,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年金纳税管理的法律法规,由于不同企业在缴纳年金时方式的不同,也形成了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不同,笔者试图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与大家探讨年金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纳税方法及纳税的注意事项。
案例一:年金的企业缴费(按月)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的情况。
王某当月工资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40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34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3740元。
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工资为374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80元(3740元+340元),即个人实际缴纳的340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税前扣除,需要计入到其王某当月的工资薪企服快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王某所在企业当月为其缴纳年金34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4080-3500)×3%+340×3%=27.6元。案例二:年金的企业缴费(按半年度)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的情况。
王某当月工资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40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34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3740元。
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80元(3740元+340元)。
而王某所在企业当月为其缴纳上半年年金204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4080-3500)×3%+2040×10%-105=116.4元。案例三:年金的企业缴费加上当月工资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王某当月工资25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20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16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1920元。
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080元(1920元+160元)。
而王某所在企业当月为其缴纳年金160元,则王某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年金的企业缴费加上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王某当月工资4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32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24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3040元。
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280元(3040元+240元)。
而王某所在企业当月为其缴纳年金24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3280+240-3500)×3%=0.6元。案例五:以前年度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计算补税的情况。
张某所在的企业在2009年为其建立了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0年12月15日,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企业自查为其补税,则需要按如下方法进行:张某2009年1月至12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72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2880元,缴纳时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先计算张某2009年月平均工资额:72000÷12=6000元,月扣除2000元:6000-2000=4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企业为张某缴纳的2880元应补缴年金个税:
(2880×15%-125)=307元。在分清年金纳税方式的同时,还应在纳税时注意以下几个与年金有关的问题。
一是年金与法定保险的差异。
体现在扣除方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法定保险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体现在免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该文件中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二是年金与商业保险差异。
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
商业保险不单独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单独适用税率。
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三是年金的适用条件。
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企业年金应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不符合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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