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Distinctness)一般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
由于“显著特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所以人 们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显著特征一般依据三方面的标准,即:
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行业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获准注册。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
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
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如中国著名的“中华牌’香烟、“北京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理名称而不能获准注册。
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酉亚等国申请商标注册都未获得批准:
即使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获得了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注册。(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
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
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
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
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
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 其他显著特征。
◇ 禁用标志禁用标志(Prohibited Marks)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
规定禁用标志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但数目多少不一。
较多的是日本,日本规定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条款有 16项,其中主要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及其官方标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名称或缩写,“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或名 称:
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或造型,他人的姓名、艺名、肖像和企业名称(经许可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文字、图形等等。规定较少的是法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有4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宇样者。
有些阿拉伯国家规定,凡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图形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商标公约或协定也规定了禁用标记的范畴。
商标禁用条款是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Conditions of 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
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只规定了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而英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相对保护条件(Conditions of Relative Protection Lawpanel)。
英国商标法规定,A部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而在B部注册的商标只要有区别性就能够通过审查,获准注册。
如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著名姓氏,在电话簿中出现不到50人次的可以在A部注册,不到100人次的可以在B部注册。
美国和英国一样,在实行商标绝对保护条件的同时,还规定有商标的相对保护条件。
两个案例。
中国某牙膏厂曾以“DARKI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申述,该商标在国内及 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已在一些国家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准予注册。
商标局认为“DARKY”与“DARKY”读音近似,“DARKY”译为黑鬼, 系潭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并使用了汉字“黑人”,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属于禁用标记,仍未准注册。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
美国纳比斯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方便早餐麦片食品以 Shredded Wheat为商标,该商标的章思是“压碎的麦粒”,点明这种食品的基本特点。
1938年,英国通过的商标法禁止用明星表明产品性能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做商 标,因此,纳比斯科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销售该麦片食品所用的Shredded wheat商标被禁用。
该于公司在1941年不得不以韦尔加(Welgar)取代shredded wheat,而消费者从熟悉到喜爱这一新的商标需要一个过程,公司则花费了较高的宣传和推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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