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算土地增值税过程中,允许作为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相关发票是否一定是建筑安装发票?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扣除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作出的特殊规定。
与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征税规定不同,这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建筑行业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关键要看房地产企业与总包施工企业的建筑承包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甲方(开发商)自行购进建筑材料,且不计算在乙方建筑工程造价之内。
如果自购建筑材料不在建筑工程造价之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分别计算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应应当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
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即经营范围中没有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按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至于如何计算建筑安装营业额,由当地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上述两种情况,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列支。
由于建筑劳务营业额不包括货物销售额,所以此部分货物销售发票不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购进的建筑材料可以作为建筑安装成本核算,只要业务真实发生而且取得合法的凭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均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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