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领取和换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四年有效期即将期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二00三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期满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
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通知强调,换发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明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掌握换发营业执照的范围,对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借机强行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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