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有一部分坏账损失未能在发生当期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是否还可以追补确认,在发生当期扣除?答: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提示: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三条: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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