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签订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分摊协议,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
“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企服快车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部分或全部收取给另企服快车扣除。在计算企业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对方可将按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剔除。”
问题2。
食品企业报销销售人员办理健康证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可以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在社保部门领取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确认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号(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资金用途的资金划拨文件;
(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
"
因此,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岗位稳定费补贴,同时满足上述文件第一条中的三个条件的,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问题4。
股东向企业捐赠资金,企业接受这部分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股东捐赠的资产、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放弃自有股权,下同),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并已实际进行会计处理的, 否。企业股东转让的资产应当作为收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接受股东捐赠的资金作为资本的,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作为收入处理,应计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5。
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取得会计本科学历,企业报销学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蔡健〔2006〕317号)第九条,“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的费用
因此,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发生的学费属于职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不能在税前扣除。
6.问:如果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原债务金额大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差额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债务重组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2.债转股的,应当分为债务偿还和股权投资,确认债务偿还的收益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金额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收到的偿还债务金额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问题7。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问题:企业自建房屋暂时未取得工程款发票,但房屋已投入使用。
折旧可以计提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因工程款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纳入固定资产计税依据计提折旧,待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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