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点实现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当期预缴税款。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已预缴税款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缴纳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不需要当期预缴税款。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项目的,判断所有项目当月销售额合计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扣缴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施工服务取得预付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取得预付款,应在收到预付款时,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租赁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者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时,以扣除该不动产原购买价款或者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不动产时,按照5%的征收率或者预征收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所购房屋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销售额为房屋购买价款扣除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在总价和价外基础上,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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