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上对这个解释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照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度娘说先要对课税对象【设计一个计税基数】,作为累进依据。然后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换算成计税基数的倍数。
度娘这段说得很拗口,但并不是不正确,只是和书上的角度不同。
书上是超倍累进税率的基本意义。
度娘的解释是从【超额累进税率】出发,转化为【超倍累进税率】。
依照土地增值税,我给你解释一下。
超倍累进税率是“全倍累进税率”的对称。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各按累进依据各级次适用的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
采用这种税率,先要对课税对象设计一个计税基数,作为累进依据。
土增税,【课税对象】是【销售土地的增值额】,立法者【设计】了一个【计税基数】,就是【扣除项目金额(含土地原值、税费等)】。
在一个固定案例中,【课税对象】即【销售土地的增值额】和【计税基数】即【扣除项目金额】都是实实在在的数字。
例如:
小明有一块土地,卖了15万元,其原值和其他税费合计1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5万元。
小强有一块土地,卖了20万元,其原值和其他税费合计1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10万元。
小刚有一块土地,卖了30万元,其原值和其他税费合计1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20万元。
小红有一块土地,卖了50万元,其原值和其他税费合计1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40万元。
怎么交税呢?立法者规定:
小明增值的5万,按30%征税,交1.5万。
小强增值的10万,其中5万,同小明交1.5万,另外5万,按40%交税,交2万,共计3.5万。
小刚增值的20万,其中10万,同小强交3.5万,另外10万,按50%交税,交5万,共计8.5万。
小红增值的40万,其中20万,同小刚交8.5万,另外20万,按60%交税,交12万,共计20.5万。
在【计税基数】固定为10万元的时候,税率随着【增值额】的增长而增长,形成了四个级次。
你看,这就是【超额累进税率】算法呢!
这里的【计税基数】就是10万元。如果计税基数不是10万,而是别的,比如100万。我们如何保持同样的征税水平呢?我们可以不考虑【计税基数】是10万元还是100万。
我们把【计税基数】设定为一个变量A,那么【增值额】÷A=N。
N就是倍数,随着N的增长,税率也在增长,也设定为四个级次,那么就是【超倍累进税率】。
小明有一块土地,卖了15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0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0.5倍。
小强有一块土地,卖了2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0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1倍。
小刚有一块土地,卖了3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0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2倍。
小红有一块土地,卖了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00万元。这块土地增值了4倍。
然后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换算成计税基数的倍数,并从小到大分为若干级次和级距,分别规定从低到高的税率。实际征税时,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就按相应级距划分为若干段,各段分别按相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小明增值的0.5倍,按30%的级次征税,交100万的0.15倍=15万。
小强增值的1倍,按40%的级次征税,交100万的0.35倍=35万。
小刚增值的2倍,按50%的级次征税,交100万的0.85倍=85万。
小红增值的4倍,按60%的级次征税,交100万的2.05倍=2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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