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一年一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到来,“工资薪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合规发放的工资薪金不仅可以直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决定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值得关注的重点事项。
既然这么重要,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提前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那么在实操层面进行合规合理的税务筹划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是否规范
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非现金形式。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发生,但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了实物类的劳动报酬,也应属于工资薪金。
比如很多公司在节日以实物形式向员工发放职工福利,这些福利是需要折算成一定的公允价值,然后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换句话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
有的公司会固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这部分补贴并没有计入工资薪金,而是记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下的“通讯费”科目。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却又直接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
很明显,上述的会计处理方式忽略了代扣代缴通讯补贴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部分通讯补贴不能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从政策具体规定上看,工资薪酬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
1.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
2.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
3.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税法中未提及)。
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举例来说:
·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集团母公司直接委派,他们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分公司发放工资,且由分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
·2020年,分公司请集团母公司的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其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分公司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因为实际在分公司任职,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分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对分公司来说,集团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分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向其支付的培训费应做劳务费处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要求
除了按月支付给员工的必要劳动报酬外,企业可能还存在其他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特殊情形,需合规确认工资薪金总额。比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企业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
王先生2019年1月取得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8元,施权价为每股6元,该股票期权自2020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每股10元。
王先生2020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6)×10000=40000(元)。这时,甲公司应将这40000元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内容参考: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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