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的需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公告中涉及的事项之一:调整普通增值税发票(折)发票代码.增值税专用发票(折票)的发票号码调整为12位.

纳税人未使用的税务机关的存货清单和发票代码,可以作为10元普通增值税发票(折票)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折票).

纳税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局要求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的使用(折),按照规定在国家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和单位名称的发票类型.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制度开具增值税发票(折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折),通过在普通增值税发票统一招标采购的税务管理(折票)中标供应商印刷,图案和规格、形式和防伪措施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折),和发票专用章印刷企业.

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折票)的发票,按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第八10个代表的发票代码在501-999范围由其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名称(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印制成本结算通知书(税务总发(2013)53号)规定,直接结算印刷成本与发票印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