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除了在公司设立及工商年检时要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外,在公司日产经营中,也要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监管。
对抽逃出资的查处,是工商部门对注册资本进行监管的重中之重。抽逃出资最普遍的是股东借款,对于股东借款如何定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中指示: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股东借款,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它是否具备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借款手续合法、借贷内容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如果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没有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如白条抵库)的,都是抽逃出资行为,应予立案查处。新《公司法》对最长出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公司的最长出资期限是2年,投资公司的最长出资期限是5年。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有可能虚假出资,监督分期出资的落实,就是履行我们工商部门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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