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应当依法征收车船税,并出具税收征收凭证。
增值税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应在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为将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关工作。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通知书,载明时间、地点、需提供的资料、具体办理程序等。更换车船税完税凭证,并张贴在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向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发放通知书。
为此惠州市地税局温馨提醒各位车主,务必在市内各大保险机构为车辆投保。保险机构向您开具保费发票时,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的已收车船税金额将直接作为车船税财务报销凭证,无需再到地税机关换取另一张车船税完税凭证。确需变更完税证明的,可在次月申报纳税截止日后凭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具体以省级地税网站公布的征收日历为准)。
开具完税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通过保险机构开具缴纳车船税完税证明时,应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二)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纳税人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然人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处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发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