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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标准已经明确。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号),明确了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的具体认定标准。
据市地税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003010(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取得的价款,不包括出售或者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取得的非技术性收入。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至于“分不开”,文件中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实际执行中也有不同的理解。
03010颁布后,明确了上述文件中“不可分”收入的定义。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界定了适用范围,规定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转让的技术并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其次,《公告》列举了具体条件,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与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将与技术转让项目的收入一并收取。
解读文件,《公告》指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转让的技术并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这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转让的技术并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
为产品的售后服务、维修和升级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淆,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
与技术转让合同分开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合同,已经超出了技术转让所必需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没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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