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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对策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对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所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已经被他人恶意预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以上分析的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企服快车面,商标注册人有主观恶意的证据,如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双方商品购销合同及往来函件,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
另企服快车面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标识印刷单位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该商标的广告制作和发行合同、刊登该商标广告的报刊、该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例如,异议和争议裁决的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在期限内尽快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在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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