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器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目,适用税率为17%,征收率为3%。代码简称“经营租赁”,以下简称干租赁。

2.纳税人将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并提供经营者,按“施工劳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代码缩写为“建筑服务”,以下简称“湿租”。

3.在干租赁模式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全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时间如下:

上海是2012年1月1日。

北京是2012年9月1日。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和安徽省。

福建省和广东省是2012年11月1日。

天津、浙江、湖北三省是2012年12月1日。

其他地区为2013年8月1日。

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允许其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5.在湿租赁模式下,承租人采购供应施工设备所需燃料,属于甲方供电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方面,无论是干租赁还是湿租赁,纳税人支付的机械租赁费都属于建造合同成本,在“工程建造-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科目下核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7.如果从其他个人租赁机器设备,个人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除增值税外,出租人还应按“财产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以来,部分税务机关在开具租赁发票时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税务机关按照1.5%左右的税率预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租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别忘了详细申报全员全额扣缴。如果对方已经按照20%缴税,只需要进行申报,不需要补扣,否则需要补个人所得税的差额。

8.如果个人出租方要求税后净额,建议承租方计算回税前金额并在合同中体现,确保税前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避免个人承担的税款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