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包括专用设备制造、研究与试验开发等18个主要行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按一定比例返还。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称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这意味着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增量部分可以部分返还,可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公告中提到的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加的免税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具体来说,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免税额=增量免税额投入比例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占税款(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的比例,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