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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解答:抵扣的遗失与证明。
增值税发票在“抵扣”认证后丢失。
业务怎么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经认证一致,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复印件备查。
增值税发票在“抵扣”认证前丢失。
业务怎么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遗失前未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认证,并保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备查。
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在丢失前被证明符合,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和2,以下简称《证明单》)如同丢失前未被证明一样,买方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证明, 并且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和《证明单》的复印件应留存备查。
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抵扣券”可以认证吗?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而他们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3354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3354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按照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进项税转出前进行认证抵扣。
可用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16〕86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暂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多久?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号文件(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按照规定,抵扣联也是发票,要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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