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是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的余额。如果是负的,那就亏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的数额,即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亏损”,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会计的税前利润加上或减去上述因素的影响金额,再减去以前年度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亏损金额。但“亏损”金额只能在未来五年内弥补,超过五年不能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