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企业法人登记的范围、主管机关、登记条件、申请登记单位、登记注册事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示和证照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登记范围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包括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等企业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等企业的登记管理。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登记注册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监督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