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共同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单独投资的企业。

和台湾地区)。

企业。

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核准登记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外国投资者在申请核准设立时向核准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书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说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国投资者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证书,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公证后,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本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应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然后在第三次由中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国家。

某些国家海外领土出具的文件,应先在领土内进行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领事馆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

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

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

此后西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领事馆、大使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领事馆、大使馆的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领事馆、大使馆认证手续。

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领事馆、大使馆也可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