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法治的正气光辉并不止于此,还要起到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负伤、抢险救灾受伤、军人战争旧伤复发等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的就是大力鼓励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

【案情简介】

雷子是一名退伍军人,现在在一家文具公司做职员。某日上班时间,雷子被老板要求前往某地给某领导送资料,雷子遂骑自行车前往。

行至半路,雷子听到哭喊声,发现路边一小区某户阳台上,有个小孩爬到了窗外,身体卡在护栏上,有坠落的危险。雷子当机立断,沿着居民楼外墙攀爬而上,通过窗户爬进房间,把小孩带到了安全位置。雷子解救了小孩,但却因徒手攀爬导致手臂和面部划伤,更在从窗户翻进室内时踩到地面的物品崴了脚,导致脚踝骨折。

事后,小孩家长专程对雷子表示感谢,当地派出所也就雷子的见义勇为行为召开了表彰大会。雷子拿着见义勇为有关材料,向xx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人社局核实了有关材料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雷子所受之伤视同因工受伤。

但文具公司对于雷子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遂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结果被维持后,文具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1、xx人社局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雷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工伤认定,在其职责范围内。

2、xx人社局根据雷子提供的有关材料,认定雷子在见义勇为中受伤的事实,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虽然雷子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却是因见义勇为而受伤。雷子的行为,既保护了小孩的生命安全,拯救了一个小家庭,也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社会秩序,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应视同工伤处理”之情形。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文具公司要求撤销xx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认为xx人社局认定雷子受伤视同因工受伤,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说法】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法治的正气光辉并不止于此,还要起到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负伤、抢险救灾受伤、军人战争旧伤复发等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的就是大力鼓励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

【有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