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规定需将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通过该证明,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的情况进行核查。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1.受理

(1)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2)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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