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国人的数据库如果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构成的,即使其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要享受与外国人的数据库同样的保护,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明确依据。建议在将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现在,199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拟议中的《问题解答》(修改稿)中关于“对汇编不构成作品的信息而形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解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参考依据。该解答指出:
“对不构成作品的信息进行汇编,如其汇编行为系具有独创的创作行为,其汇编的信息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一旦TRIPS协议和/或WIPO版权条约在我国生效,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构成的中国人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就自然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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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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