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虚拟人“华智冰”的研发单位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华智冰”在微信、百度、新浪等有影响力的网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辩识度,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一旦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将提起异议,积极维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华智冰”百度百科、知乎认证和相关新闻报道;“华智冰”微信公众号;“华智冰”微博帐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援引有第56901735号、第56904391号、第56913144号、第57055175号“华智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注册审查中,尚为在先申请商标。

2. 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华智冰”研发者之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文字组合“华智冰”,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