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过程,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中国企业家纷纷“走出去”投身海外市场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海外企业者前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
不管是中国投资者到海外进行商业投资活动,还是外国投资者(如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到中国大陆进行设立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是办事处,还是进行法律诉讼、商标申请或是项目投标等活动,都需要对其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证明。
所谓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中国大陆投资者到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活动
因中国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但中国香港是海牙成员,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即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香港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
若是以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投资活动,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范围与广度的扩大化与多元化吸引着全球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角逐。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中国做为投资企业目的地,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进行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代表处、商标注册、法院诉讼等商业活动时,工商局、法院、商标局等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会要求投资人出具主体资格证明。
那么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呢?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如何准备主体资格证明?
1.外商设立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而外商设立公司的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应提供境外投资公司注册证书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国外的营业执照一般叫ArticlesofIncorporation,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CertificateofFormation等。境外投资公司的注册证书需经当地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再经外交部认证,最后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