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虽然都无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但出借人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的,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

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的,借款人应予返还。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行为以房屋抵押方式进行担保,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该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可根据出借人变更后的诉请判决借款人偿还相应借款。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中的一大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的效果,有违“禁止流押”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而本案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张某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故驳回马某对利息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出借人已提供借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而借款人不认可的,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