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实际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在同一县(市)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工程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二)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