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新办税务登记需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认定申请;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达到规定标准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认定申请。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毕连同如下需查验的资料呈交综合服务窗口:
1、有关合同、协议、章程;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和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认定时,还应当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影印件),以及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明资料;
4、个人独资企业《申报出资固定资产、存货明细表》、《实收资本申报表》;
5、主管国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新办时需要一般纳税人认定:
与开业登记同时办理。
(二)原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一般纳税人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可以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书面申请,或于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书面申请;
2、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
3、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审批同意后,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复,并由综合服务窗口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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