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没有列入《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政策,该类项目的设立应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同意且对中外方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一、 审批原则:
1. 允许设立的形式:中外合资、合作,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设计机构;
2. 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
3. 外方合营者,应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4.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应为20万美元以上;
5.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立,从立项阶段起均报外经贸部审批;
6. 合营机构的经营范围中一般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及相关的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及工程监理各项。设立合营机构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不允许包括工程总承包,需待合营机构成立以后,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建设部出具意见,再向外经贸部申请增加工程总承包经营范围。
二、 审批程序:
1. 中方合营者首先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开办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出具意见并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商建设部意见后进行审批;
2. 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批准后,建设部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3. 中方合营者持建设部颁发的意见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报批文件,到我部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
三、 需报送的文件:
除合资、合作法规定报送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中、外合营者经营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也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一次性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部、外经贸部1992年发布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建设[1992]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