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公司注册的外国投资者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备案。四部委81号《执行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3.外资公司注册的分公司备案。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分公司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复印件。
4.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5.外商投资的公司章毽备案。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司申请章程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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