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6年第133号)、《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7年第17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
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修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4号通告附件1.xls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4号通告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