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6年第133号)、《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7年第17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

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修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4号通告附件1.xls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4号通告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