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中对于取消的资质,在过渡期及过渡期满后在工程发包中如何要求?业内人士都知道,新资质标准较旧资质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建筑资质被取消。
那么在过渡期中对于取消的资质在工程发包中如何要求?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过渡期结束后,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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