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

应纳滞纳金 = 滞纳税款 × 滞纳天数 × 0.05%,滞纳天数从缴纳期限截止日第二天算起。

特殊情况

  1. 税务机关责任: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 纳税人失误:因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 偷税、抗税、骗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其他注意事项

  1. 滞纳金范围: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2. 税前扣除:增值税滞纳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欠税及滞纳金缴纳顺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