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那么如何分配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呢?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具体回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帮助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
一、如何分配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组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所有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破产财产的分配包括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
这三种分配方式各有千秋。
采用何种分配方式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债权人会议的选择和法院的裁决。
债权分配一般适用于破产财产中债权较多、债权关系复杂、清算组难以收回债权、通过竞价交易难以实现的情况。
债权分配的原则是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
债权分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债权,具有行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金额已经确认;债权不得超过诉讼时效;被分配的债权不得是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债权分配应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相邻、关系密切、是否属于同一行业等因素,判断债权分配是否方便诉讼和强制执行、谈判、债权抵消、债权转让等,然后进行债权分配,方便债权人获得预期收益;债权分配的价值应基本相当于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以贯彻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债权分配给债权人,清算组向破产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破产清偿不够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吗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
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指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
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们应正确理解、慎重对待。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妥善的处理办法是保证期间不论债务人是否破产,债权人都应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便是发出催款函,也会起到保证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效果。
三、企业破产申请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
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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