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外,公
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都应当依法清算,并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清算组申请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清算组成立后,全面接管公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的主体是清算组。因此,申请书应当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而不是公司法定代人签署。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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