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经常因为管理不善而面临破产,一些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破产来偿还公司存在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实施破产申请的模式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带来的债权人实施破产申请模式的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债权人执行转破产申请模式

债务人:XX公司

营业地址:XX市XX街XX号

申请人:XXX,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要求XXX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及理由:

1、债务人公司成立于XXXX年,主要经营XXX产品。由于管理不善,已承担附表记载的XXXX元债务,公司资产仅为财产目录记载的房地产XXX元、房地产XXXX元、商品XXXX元、XXXXX元,实际债务超过,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2、经公司上级主管部门XXX贸易公司同意,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房地产登记表抄本;

2、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清理债务和债务;

5.、XX贸易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贸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XXX(章)

年月 日

二、破产企业的债务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三、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提异议吗?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提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的,必须在该次会议上提出来,若不提出来意味着无异议,而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要直接作出裁定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