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根据上面的政策可知,已经认证的发票销售方误作废并不需要退回原发票。据了解,如果已经认证的发票误退回了销售方,如果税局查到的话还有可能处罚购买方,所以一定要注意。
二、关于发票作废
1、作废不是企业想作废就能作废的,需要满足作废条件才行: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正确操作:购方已认证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若交易仍继续,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方即可。
3、对方已经作废的发票,购买方都应该及时做转出处理。如果税务机关监控到,在征期外若要求马上转出补税,届时只能按税局的方法去处理。
4、销售方在作废发票之前,一定要跟购买方核实确认,对方是否已经认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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