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属于公司债务到期,却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没有办法继续经营,所以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营业,借此来进行清理债务以及债务的情况,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么,法院起诉还钱破产怎么办?下面让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法院起诉还钱破产怎么办
根据有关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对于公司债务,瑕疵股东以其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二、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
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 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三、借款人申请破产担保人怎么办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破产的,如果保证合同是有效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能要提前清偿债务。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