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破产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的,很多人对于这个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就保有一定的疑问的,这个罚款罚金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大家带来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1、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
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
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
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
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
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
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
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
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2、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
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
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
但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
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适用的对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
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对象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
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
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
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二、破产财产在分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应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据和计算依据。
对享受国家试点城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破产的,还应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2)破产分配方案应明确在不同顺序上的财产请求权的详细情况,各项请求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处所、请求权数额等。
(3)关于所欠职工工资的计算,实践中应为实际所欠职工的工资。
清算组在计算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针对工人工作期间实际情况按国家法定工资标准据实计算,对效益工资部分因亏损企业无效益可言,故不应入所欠工资的范围。
对企业长期放假的职工,不能按工资表上的标准发放,而应按同一地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4)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标准,此前欠缴的应列入破产分配之列。
三、公司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破产的条件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如果公司申请破产,需要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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