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一:我司为一家酒店经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因某兄弟单位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短期情形,我司向对方提供了借款,由于金额很大,利息收入金额偏大,预计将会导致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请问,我司因偶然发生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导致的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我司是否需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税[2024]36 号附件 1 第三条、财税[2024]33 号第一条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中,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 应税行 为年应 税销售 额。
由于贵司偶然发生的是贷款服务,故贵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仍需要并入到年应税销售额当中。
因此,因偶然发生的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导致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后,贵公司应当转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 人。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 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24]33 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 售额, 不计入 应税行 为年应 税销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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