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济收益并不能够达到公司盈利甚至是亏损的情况下,仍然经营,公司的股东是有权利提出解散公司的。

但是,公司解散是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况情况下发生纠纷,谁才是被告?以下就是我们都企服快车财税的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公司解散纠纷以谁为被告的相关知识。

一、公司解散纠纷以谁为被告

公司解散纠纷,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企服快车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鉴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系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和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属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诉讼,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告及被告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原告应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应当是公司。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作为第三人。

二、公司解散后职工如何安置

公司以项目组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未书面提前30天通知的,多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那些条件下不能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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